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更新)
公告时间:2024-11-22 17:35:56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ZHONGZHU HEALTHCARE HOLDING CO.,LTD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珠海
目 录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办法
四、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上午 10:30
地 点:珠海市情侣南路 1 号仁恒滨海中心 5 栋 8 层
主持人:董事长叶继革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宣布“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法”。
四、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六、主持人宣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七、推选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监票人。
八、现场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九、现场股东大会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并上传交易所)。
十、(获取交易所统计的投票表决结果)现场股东大会复会,股东大会监票人
员代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十二、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董事等人员对相关决议、纪要签字。
十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会务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股东进入会场后,请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请勿在会场内大声喧哗。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次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登记方法及时全面地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相关规则。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提出,股东要求临时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有多名股东同时要求发言的,大会主持人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
六、每一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能超过 5 分钟。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20 分钟以内。
七、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有关,与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没有签名的票将作无效票处理。
九、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4 项议案,无特别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议案。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办法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设监票人 3名,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组成,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律师当场见证。监票人职责包括:
1、负责核对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人数及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统计清点票数,检查每张表决票是否符合表决规定;
3、统计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现场表决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4 项议案,每位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在签到时领取表决票壹张;
2、本次股东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票上的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应在相应的方格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3、本次股东大会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填写累积投票权数,累积投票权数为应选人数与所持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乘积,股东或股东代表可以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但总额不能超过所持有的累积投票权数。股东或股东代表若“同意”候选人当选,则在该候选人栏下的“投票数”栏标出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若不同意或弃权则不填写。
4、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务必填写股东信息,在“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处签名,并保持表决票上股东信息的完整性。
5、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清点计票,并将表决内容的实际投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议案一: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 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
理措施 40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2 次;12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51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
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程银春,1995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9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1 年 9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 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李荣昌,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 1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0 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