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7:30:35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调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 11月 9日,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
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1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4
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公司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0元(含税)。公司将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向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
(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50.59 元/股-2.00元/股=348.59 元/股。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调整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11月 22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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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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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