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ST步步高: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6:44:42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者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依据本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符合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者虽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项制度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ST步高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