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驰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9:02: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首发承销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5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 54 次会议,审议同
意佳驰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4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成都佳驰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5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参与规模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
资”) 司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报告之“三、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中证投资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要求,中证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中证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2,000,500 股,具
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7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中信证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证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中证投资总资产
为 2,820,968 万元,净资产为 2,424,458 万元;2024 年上半年,中证投资实现
营业收入-90,545 万元,净利润-70,788 万元。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律师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证投资作为战略配售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熙颖 何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