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8:59:12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6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为顾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止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 年 3 月 5 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 03 行初 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 03 行初 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并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 03 行初 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为尽快推进补偿事宜,宁夏庄园、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公司”)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涉及的宁夏庄园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三方共同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1 年 7 月,中和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此后宁夏庄园多次通过发函、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督
促、要求中和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正式稿,但中和评估公司始终未出具评估报告正式稿。为继续推进补偿事宜,自 2021 年下半年起,宁夏庄园多次前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沟通协商,希望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尽快作出补偿决定,但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始终未给于实质性处理意见。2024 年 2 月,为避免补偿事宜陷入僵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夏庄园第二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庄园关闭搬迁损失作出补偿决定并补偿宁夏庄园搬迁后的损失。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宁夏庄园起诉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传票通知上载明宁夏庄园起诉吴忠市
利通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作
出的(2024)宁 03 行初 276 号行政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宁夏庄园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闭其牧场造成
的损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宁03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及补偿数额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始终未作出
补偿决定,宁夏庄园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宁夏庄园就 2020 年 3 月 3 日已经提起
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宁夏庄园应依据已生效判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提起相同的诉讼。为维护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以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宁夏庄园的起诉。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夏庄园政策性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宁夏庄园政策性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