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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8:22:38

证券代码:301618 证券简称: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11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授权董事长卢开平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议案》《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及相关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保障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2 年。申请上述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目的是现阶段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及为未来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扩张提供流动资金保障等。本次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开平先生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或支付任何费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
融资金额应以公司在授信额度内与招商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2、公司拟授权董事长卢开平先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业务时,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授信项下各种具体融资业务的办理,该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贷款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协商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3、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回避表决,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虽构成关联交易,但属于公司无偿接受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卢开平先生,现居东莞市寮步镇,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卢开平先生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卢开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担保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先生对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或支付任何费用。
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卢开平先生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公司日常营运资金周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卢开平先生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或支付任何费用,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年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接受上述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46,500.00万元(不含本次)。本年年初至今,除接受上述关联方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卢开平先生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卢开平先生、卢来宾先生应予以回避表决。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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