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2024年度中期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7:18:41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每股人民币 0.10 元,每 10 股人民币 1.0 元。
2.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
3.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15,242,153 股,该部分 A 股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
配的权利。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公司现有 A 股股本 5,919,291,464 股剔除已回购
A 股股份 15,242,153 股后的 5,904,049,3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因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 A 股实际
现金分红总额=(5,919,291,464 股-15,242,153 股)×0.1 元/股=590,404,931.10 元;本次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7425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含已回购 A 股股份),
即 0.0997425 元/股=590,404,931.10 元÷5,919,291,464 股】,即每 10 股现金红利
人民币 0.997425 元。
6.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7.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安排请见本公司发布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 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固定比例,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 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 公司不存在“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情形。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 本公司 2024 年度中期 A 股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 A 股股本剔除已回购 A 股股份 15,242,153 股后的 5,904,049,311 股为
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
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现金 0.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15,242,153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该部分 A 股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1 月 28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配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证券账号 股东名称
1 08XXXXX56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XXXXX69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3 08XXXXX864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因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5,919,291,464 股-15,242,153 股)×0.1 元/股=590,404,931.10 元;本次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7425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含已回购 A 股股份),
即 0.0997425 元/股=590,404,931.10 元÷5,919,291,464 股】,即每 10 股现金红利
人民币 0.997425 元。
因此,在保证本次 A 股分红派息的前提下,2024 年度中期 A 股分红派息实
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 A 股利润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7425 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51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硕、刘伯勋
咨询电话:020-87550265、87550565
传真电话:020-87554163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文件;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