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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1 16:15:44

证券代码: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23039 债券简称:开润转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 229,475 万元(含等值外币),其中为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米”)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 5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2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3-113)。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为上海嘉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 71,360 万元(含等值外币),其中公司对上海嘉乐
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25 日于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增加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76)。
二、本次担保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上海润米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上海润米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人民币
担保方 被 担 保 方 本 次 担 本次实 本 次 担 剩 余 可
担 保 被担 持股比 最 近 一 期 审议担 保 前 已 际担保 保 后 已 用 担 保 是 否 关
方 保方 例 资 产 负 债 保额度 用 担 保 发生额 用 担 保 额度 联担保
率 额度 额度
本 公 上海 79.93% 77.08% 50,000 32,200 6,000 32,200 17,800 否
司 润米
注:本次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新增担保为已用担保的续做,续做前后担
保最高额均为 6,000 万元。
公司于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
意为上海嘉乐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上海嘉乐提供
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人民币
担 保 方 被担保方 本 次 担 本次实 本 次 担 剩 余 可 是 否
担 保 被 担 持 股 比 最近一期 审 议 担 保 前 已 际担保 保 后 已 用 担 保 关 联
方 保方 例 资产负债 保额度 用 担 保 发生额 用 担 保 额度 担保
率 额度 额度
本 公 上 海 51.85% 36.07% 50,000 16,440 6,000 22,440 27,560 否
司 嘉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
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润米
1、 企业名称: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3、 法定代表人:范劲松
4、 注册资本:1030.9278 万元人民币
5、 成立日期:2015 年 02 月 27 日
6、 住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518 号 14 幢 402 室-1
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箱包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
零售;家居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专业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本公司持有上海润米 79.9334%的股权,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9、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上海润米的资产总额为313,359,430.33
元,负债总额为 237,323,499.35 元,净资产为 76,035,930.98 元。2023 年,上海
润米的营业收入为 588,213,392.78 元,利润总额为 4,582,398.65 元,净利润为2,821,837.19 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上海润米的资产总额为 352,194,195.86
元,负债总额为 271,467,599.51 元,净资产为 80,726,596.35 元。2024 年 1-9 月,
上海润米的营业收入为 515,039,593.42 元,利润总额为 4,243,578.37 元,净利润为 4,264,862.58 元。
10、上海润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海嘉乐
1、 企业名称:上海嘉乐股份有限公司

2、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法定代表人:王海岗
4、 注册资本:9,275 万元人民币
5、 成立日期:1993 年 2 月 18 日
6、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公路 288 号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饰制造;服饰研发;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面料印染加工;服装辅料制造;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嘉乐 51.8480%的股
份,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9、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上海嘉乐的资产总额为851,859,181.76
元,负债总额为 376,135,520.60 元,净资产为 475,723,661.16 元。2023 年,上海
嘉乐的营业收入为 397,794,800.09 元,利润总额为 6,710,710.44 元,净利润为-7,108,673.86 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上海嘉乐的资产总额为 777,458,035.59
元,负债总额为 280,404,771.13 元,净资产为 497,053,264.46 元。2024 年 1-9 月,
上海嘉乐的营业收入为 306,744,085.65 元,利润总额为 22,117,448.06 元,净利润为 21,329,603.30 元。
10、上海嘉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上海润米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被担保方: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为上海嘉乐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保证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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