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1-20 20:06:36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公司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序 条 条
号 文 修改前具体内容 文 修改后具体内容
号 号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 第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十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十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1 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条 工作经费。
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定的,从其规定。
第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二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2 十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十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九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九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三 …… 三 ……
十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十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3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 财务会计报告;
条 …… 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持表决权数。
第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三 政法规的无效。
4 十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十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六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六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条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条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
销。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
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