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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0 18:49:28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9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贾莹女士

6、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1,762,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0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953 人,代表股份 211,558,67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877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1,960 人,代表股份 613,320,682 股,占
总股本的 22.8386%。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9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644,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二项议案,二项议案均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849,032 票。同意票为208,765,28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14%;反对票为 3,047,4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7%;弃权票为 1,036,30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208,560,344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5%;反对股数为 3,047,45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1%;弃权股数为 1,0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8,5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3%。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3,320,682 票。同意票为608,817,13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7%;反对票为 3,242,8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7%;弃权票为 1,260,70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208,140,544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21%;反对股数为 3,242,85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0%;弃权股数为 1,2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兰琴、崔思博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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