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福莱特H股公告(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發日期)
公告时间:2024-11-20 16: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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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莱 特 玻 璃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5)
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
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
兹提述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的中期业绩公告(「该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有关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暂停办理过户登记及记录 日的通函(「该通函」)。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诚如该公告及该通函所披露,董事会建议向股东派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股 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13元(税前()「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二 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请详阅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投票表决结果公 告。
董事会宣布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将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派发给H股股东。为厘定股 东收取建议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的资格,据该公告及通函「董事会函件 – II.宣派截至二零二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13元(税前)」之披露,本公司将於二零二四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东 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获派发建议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资格的H股股 东记录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为符合资格收取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股份持 有人须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送呈本公司的 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 7 楼(就H股持 有人而言)以作登记。
假定本公司於记录日期或之前不会回购或注销股份。截至记录日期,公司已回购9,466,921股A股, 所回购A股被持作库存股份且仅於某些情况下会注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持有的该等A股将不会获得任何股息或分派。截至记录日期,本 公司并无H股待注销或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A股股东派息安排之详情的公告请适时参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以海外监管公告仅中文)的形式披露的公告。为避免疑义,披露於该公告及该通函中的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的安排仅适用於H股股东。
A股股息将以人民币结算,H股股息将以港币结算。以港元派付之股息汇率以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五个营业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元平均基准汇率为准。因此,H股股东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为每股0.1406港元(税前)。
沪股通投资者派息事宜
对於透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於沪股通投资者中属於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於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後,按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A股股东股息派发安排之详情的公告请参见本公司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海外监管公告,仅提供中文)披露的公告。
港股通投资者派息事宜
对於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的投资者,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 税[2 0 1 4 ] 8 1 号)、《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 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H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於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於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後,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後,将就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徵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徵企业所得税。
股东依据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项和╱或享受税项减免。
承董事会命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阮洪良
中国,浙江省嘉兴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魏叶忠先生及沈其甫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及吴幼娟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