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监事会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9 21:25:4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告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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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王侦彪先生、邴黎明先生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为关联监事,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