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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1-19 17:34:56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目 录

一、会议须知......1
二、会议议程......2
三、会议议案......3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普通决议案
2.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现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需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职责。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股东会议发言,请于会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内容应主要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回答提问和作出说明。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9:00
会议地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 谢军先生
出席人员:
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3、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大会各项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五、大会现场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共同点票、计票
七、见证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宣布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建 议对《公司章程》若干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1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
是公司董事长。 事长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经国务院授权
承担责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
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 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五条所
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 述有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十五条所述运作。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
定。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三年内
记。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4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序办理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
理。 份,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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