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9 15:43:31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4-095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及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暂合计为 2.48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 03 民初 471 号),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杨娅
被告 2:姜敏
被告 3:姚志向
被告 4:余顺平
被告 5:朱玉树
被告 6: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1-6 合称为“被告”)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6 分别按照各自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人
民币 181,222,736.8 元、8,757,894.74 元、6,021,052.63 元、4,378,947.37 元、
8,210,526.32 元及 26,558,315.79 元,并以各自应付款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合计
243,262,130.53 元);
2、判令被告 1-6 分别向原告返还 2016 年-2019 年期间已取得的现金股利
3,780,826.18元、182,803.2元、125,846.74元、91,130.36 元、171,411.91元、
553,834.02 元,并以各自应返还数额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合计 5,075,104.32
元);
3、判令被告 1-6 之间对原告第 1 项诉讼请求、第 2 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 6 名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 6 名被告共同承担。
(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248,537,234.85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深圳市连硕自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约定原告向连硕科技原股东定
向增发公司股份作为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连硕科技 100%股权,交易对价总额为
26000 万元。双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完成股权交割,原告成为连硕科技 100%控
股股东。
原告(甲方)与连硕科技原股东(乙方)签署了《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下称“《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主要约定如下:
1)业绩承诺期与业绩承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测算期间为 4 年,乙方承诺,
连硕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1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5,200 万
元。
2)补偿方式计算:《业绩补偿协议》在第 4.1 条、4.2 条中约定,如在业绩承
诺期内,连硕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此外,《业绩补偿协议》第 4.3.3 条约定,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3)补偿责任承担:《业绩补偿协议》第 4.5 条约定,由乙方依据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的连硕科技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乙方相互之间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补偿责任。
4)违约责任:《业绩补偿协议》在第七条中约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应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
2020 年 4 月 10 日,原告披露了连硕科技《2016-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说明》,根据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度-2019 年度业绩完成率
分别为 151.54%、132.32%、108.35%、60.63%,整个承诺期间业绩完成率为102.37%。
2021 年 4 月 28 日,原告披露《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拟将持有的连硕科技 100%股权以人民
币 1 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泽勤、宋俊,并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 年 4 月 28 日,江苏证监局作出[2023]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连硕科技在 2016-2019 年度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原告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16-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连硕科技在 2016-2019 年度各年利润均为负值。连硕科技原股东未完成《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鉴于连硕科技原股东任方洁、新余信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向原告支付了业绩补偿款 10,799,300 元,现原告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诉请本案被告 1 至被告 6 履行业绩补偿相关责任。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