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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8:31:43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
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吴仲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9人,代表股份 364,584,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28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40,977,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15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340,977,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15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23,606,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912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下调对公司担保费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625,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0%;反对 821,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7%;弃权 133,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1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29%;反对 821,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1%;弃权 133,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下调对公司借款利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3,711,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8%;反对 73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7%;弃权 132,4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703,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7%;反对 73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5%;弃权 132,4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8%。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3,509,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1%;反对 963,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 111,3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49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62%;反对 963,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5%;弃权 111,3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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