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2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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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136 号
致: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
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00 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
道 4018 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 1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汉洪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4 人,代表股份 36,236,62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量)的 64.951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张汉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56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08%。张汉洪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宋春响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宋春响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袁纯全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8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袁纯全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邓乔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邓乔兵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刘阳东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刘阳东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叶宇凌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叶宇凌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曾小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曾小生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沈云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沈云樵
当选。
2.03《关于选举宋春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宋春明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刘伟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刘伟当
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2《关于选举王朝华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 36,211,065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95%。王朝华
当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采取累计投票制,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张汉洪、宋春响、袁纯全、邓乔兵、刘阳东、叶宇凌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曾小生、沈云樵、宋春明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伟、王朝华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