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5 19:34:34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806,47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5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2,2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2,25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0%。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1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428,720 股,占公司扣
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7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10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7,22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鲍 冉
尹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