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1-15 19:25:34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或代表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等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
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
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
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
票。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