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15 18:38:24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变更通知的异议,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变更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日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知情权并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
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议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
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交所创业板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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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