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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37:15

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甘肃能化 公告编号:2024-69
债券代码:127027 债券简称:能化转债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
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1230 号甘肃能化 19 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44 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
3,325,432,643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62.1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690,752,626 股,占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0 人,代表股份 634,680,017 股,占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6%。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是否当选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2,982,236,111 89.68% 是

武建军 2,982,095,950 89.68% 是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姓 名 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东亮 68,210,861 37.55% 是
武建军 68,070,700 37.47% 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王东亮、武建军当选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316,030,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6,837,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2,259,24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
反对 6,837,72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
弃权 2,5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范文泽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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