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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26:06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74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涉及变更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 点 30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7,993,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4,751,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4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4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509,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8%;反对 4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58,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0%;反对 4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6%;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736,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98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9%;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802%;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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