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5:53:45
证券代码:000411 公司简称:英特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6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英特集团:指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本计划、激励计划: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 激励对象: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
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6.《171 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17.《工作指引》: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8.《公司章程》:指《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1.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特集团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英特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英特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171 号文》、《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
示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
4.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11 月 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5.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
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 年 11 月 15日,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英特集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11 月 15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