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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4 18:56:43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泰禾广场 19 号楼(泰禾中心)26 层
电话:0595-22225502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欧阳卓凡、秦春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刊载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注意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774,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78】%。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0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773,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91】%。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31,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议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635,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1】%;反对【815,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6】%;弃权【32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1,29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90.8372】%;反对票【81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6.5632】%;弃权票【32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2.59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5,605,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49】%;反对【2,658,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2】%;弃权【50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票【9,26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74.5092】%;反对票【2,65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21.3889】%;弃权票【50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4.1019】%。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志明
经办律师:
欧阳卓凡
经办律师:
秦春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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