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8:16:36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4-131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在 2024年度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20.30 亿元(含续期授信重新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子公司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业务合作方的授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7.91 亿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2.39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担保具体情况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广西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丽特环保”)、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测检测”)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申请人民币 300 万元、95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根
据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的要求,公司需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 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全资孙公司科丽特
环保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9,000 万元;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全资孙公
司博测检测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及事项在 审批范围内。
二、本次担保情况
(一)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科丽特环保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西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4 月 16 日 注册地点 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 101 号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挺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西科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100.00%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环卫服务业务
项目 2023 年末/2023 年度 2024年9月末/2024年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20,697.07 28,584.57
负债总额 16,667.21 23,366.47
主要财务数据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220.00 3,808.00
(单位: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14,046.84 22,370.81
净资产 4,029.86 5,218.10
营业收入 18,190.48 14,420.03
利润总额 342.06 1,581.29
净利润 495.42 1,173.24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是否有正在履行的诉讼 截至 2024 年 9 月末,科丽特环保涉诉金额约为 23.53 万元。
1、因科丽特环保向银行申请借款,根据银行的要求,科丽特需为借款事
其他或有事项说明 项提供应收票据质押担保。
2、因科丽特环保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授信,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
科丽特需为授信事项提供设备抵押担保。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保证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主合同: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科丽特环保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3)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博测检测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高安路 101 号博世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8 日 注册地点 科环保产业高安基地迁建
项目综合楼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覃当麟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西科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100.00%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环境影响监测、竣工环保验收、污染排放监测等业务
项目 2023 年末/2023 年度 2024年9月末/2024年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12,688.46 15,673.76
负债总额 8,539.88 11,038.25
主要财务数据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810.00 4,480.00
(单位: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8,466.07 9,934.57
净资产 4,148.58 4,635.52
营业收入 6,857.27 3,730.48
利润总额 536.39 533.79
净利润 482.62 486.94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是否有正在履行的诉讼 截至 2024 年 9 月末,博测检测涉诉金额约为 160.30 万元。
其他或有事项说明 无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保证人):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主合同:指授信人与受信人博测检测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 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或协议。
(3)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 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 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
(6)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53,034.60 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15,798.27 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10%。
截至本公告日,除因转让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