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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4 18:15: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7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3.2619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71,256.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755.5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500.84 万元(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
字[2024]210Z0018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产总部基地项目 77,043.86 45,000.00
2 半导体及光伏高端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79,786.17 -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17,500.84
合计 216,830.03 62,500.8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7,713.29 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置换金额
资金金额 入金额
1 光伏高端装备研发生 45,000.00 7,713.29 7,713.29
产总部基地项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8,755.51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267.80 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1 承销及保荐费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860.00 860.00
3 律师费 175.00 175.00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4 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 32.80 32.80
合计 1,267.80 1,267.80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8,981.09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 210Z0137 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7,713.29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267.80 万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 8,981.09 万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10Z0137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罗剑群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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