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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14 17:09:32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3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四章 附 则 ......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原深圳市富恒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420888K。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22.0000 万股,发行后
公司股份总数 10,842 万股,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uheng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 48-1 号 A 栋办
公综合楼 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94.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科技进步,专注于高分子材料领域,致力于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尽力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改性塑料使用方案,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作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胶料造粒的生产和销售;塑胶五金制品、塑胶颜料的销售;口罩、熔喷布、无纺布和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国家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姚秀珠、郑庆良、涂井强、张红英、李旭临、
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山中科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均以其所有的深圳市富恒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
产权益作为出资,并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出资完毕。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
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姚秀珠 3,665.1081 52.37
2 郑庆良 1,152.5113 16.46
3 涂井强 42.0086 0.60
4 张红英 210.0002 3.00
5 李旭临 180.8240 2.58
6 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 596.4193 8.52
中山中科恒业投资管理
7 有限公司 777.7116 11.11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
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4.5928 2.78
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
9 限公司 180.8241 2.58
合计 7,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94.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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