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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9:39:39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 号),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72,510 股。2024 年 11 月 6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自公司披露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起,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本次发行各相关方所作出的主要承诺公告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 公司董事、高级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 管理人员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 正常履行
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

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
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新规定,且本承诺函上述内容不能满足
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
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
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被 公司控股股东、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 正常履行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 实际控制人 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
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 件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向特
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 公司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提供资金的情 正常履行
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助或补偿的承诺 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
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大晟资产于 2016 年 9 月 正在履行
实际控制人 14 日出具了《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乐通股份及其子公
司构成实质性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未来不存在从事与乐通股份及其
子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业务的情形;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乐通股份期间,对于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
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
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
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
务;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乐通股份及
其子公司、乐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
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乐通股份及其子
公司、乐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乐通股份所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镇科、控股股东大
晟资产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向发行人作出
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乐通股份及其子公
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未来不存在从事与乐通股份及其
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竞争业务的情
形;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乐通股份期间,对于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
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
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
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

务;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乐通股份及
其子公司、乐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
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乐通股份及其子
公司、乐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乐通股份所有。”
本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资金
全部来自本公司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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