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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1:54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4-03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4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231,004,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6.9438%。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公司总股本为407,806,75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135,94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405,670,812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7,515,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8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3,488,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3,488,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3,488,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李柏元、厉善君。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暨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审计机构暨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814,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8%;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10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98,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95%;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2%;弃权 10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797,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弃权 125,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1,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56%;反对 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2%;弃权 125,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2%。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648,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 23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弃权 122,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00%;反对 23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94%;弃权 122,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6%。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
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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