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2 18:44:40
五矿新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1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150%;反对 5,513,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20%;弃权 621,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0%。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7,434,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0%;反对 5,325,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0%;弃权 665,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60,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432%;反对 5,325,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21%;弃权 665,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7%。
2)《关于修订<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7,327,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66%;反对 5,413,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5%;弃权 68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53,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237%;反对 5,413,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53%;弃权 68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0%。
(3)《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8,889,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7%;反对 3,181,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矿新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0.4868%;弃权 1,35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15,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786%;反对 3,181,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7%;弃权 1,355,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7%。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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