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2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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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 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
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举行。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11 月 12 日 9:15~
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东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95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27%。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2,49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855,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9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9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7,808,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022%。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506,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10%。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杨光先生、吕和平先生及监事代表张琳女士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799,324,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97%;反对 7,175,734 股;
弃权 1,308,37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1,022,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5248%;反对 7,175,734 股;弃权 1,308,376 股。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799,697,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959%;反对 6,872,394 股;
弃权 1,238,69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1,395,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4690%;反对 6,872,394 股;弃权 1,238,696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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