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2 18:05:15
证券代码:688608 证券简称:恒玄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 2889 弄长泰广场 B 座 10
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8
普通股股东人数 9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2,446,17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2,446,1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35.47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5.471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20,045,55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382,210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赵国光先生主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广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42,439,495 99.9842 4,266 0.0100 2,413 0.0058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42,420,887 99.9404 22,874 0.0538 2,413 0.0058
3、 议案名称: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42,437,495 99.9795 7,387 0.0174 1,292 0.0031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42,435,127 99.9739 7,679 0.0180 3,368 0.0081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分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持股 5%以上 25,727,6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普 9,969,47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6,740,357 99.8714 7,387 0.1094 1,292 0.0192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 2,694,399 99.7961 4,212 0.1560 1,292 0.0479
股东
市值 50 万以 4,045,958 99.9215 3,175 0.0785 0 0.0000
上普通股股东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3 关于 2024 年 16,709,835 99.9480 7,387 0.0441 1,292 0.0079
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4 关于变更公 16,707,467 99.9339 7,679 0.0459 3,368 0.0202
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晓雯、朱怡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