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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2 17:06:21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4-82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 702 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6 人,代
表股份 71,848,6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2370%。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1,359,65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62%。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 人,代表股份 489,0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人,代表股份3,834,6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345,65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17 人,代表股份 489,01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5,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79%;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0%;弃权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1,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023%;反对 2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32%;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45%。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89,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95%;反对 231,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24%;弃权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5,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455%;反对 231,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99%;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45%。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77,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6%;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7%;弃权2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3,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61%;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05%;弃权 2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正伟、刘品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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