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2 15:44: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4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接受天津建龙委托,担任天津建龙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西宁特钢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西宁特钢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4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上市公司、西宁特钢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 指 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建龙集团指定受
建龙 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的主体
建龙集团 指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龙作为建龙集团指定的主体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整,受让上市公司 974,910,000 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
29.95%
《重整投资协议》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之重整投资
协议》
《重整计划》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指上市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津建龙不持有西宁特钢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津建龙受让西宁特钢 974,910,000 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 29.95%。本次权益变动后,天津建龙成为西宁特钢控股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95%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志祥。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投资人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天津建龙 - - 974,910,000 29.9501%
合计 - - 974,910,000 29.9501%
注:2024 年 6 月,都兰西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西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
别将其持有的 149,777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046%)、84,989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026%)协议转让至天津建龙,协议转让后,天津建龙持有975,144,766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573%)。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天津建龙、间接控股股东建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
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西宁特钢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损害西宁特钢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西宁特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对西宁特钢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西宁特钢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张志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天津建龙、间接控股股东建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西宁特钢及其子公司之间目前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情况,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的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2、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新增投资建设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生产线。
3、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因改造既有生产线导致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承诺在改造完成后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存
在收购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资产的机会时,本承诺人承诺优先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上市公司放弃收购机会,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收购相关资产后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5、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6、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7、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张志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天津建龙、间接控股股东建龙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天津建龙)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张志祥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