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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8:55:08

股票简称:承德露露 股票代码:000848 公告编号:2024-
05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周一)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0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梁启朝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2 人,代表股份537,922,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06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52,191,2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85,731,5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7 人,代表股份 87,990,9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59,4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85,731,5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提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57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4%;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2%;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47,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02%;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0%;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578,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3%;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2%;弃权 72,7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46,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94%;反对 3,271,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0%;弃权 72,7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243,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0%;反对 3,541,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583%;弃权 137,8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11,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86%;反对 3,541,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47%;弃权 137,8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81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6%;反对 4,03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10%;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78,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68%;反对 4,03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3%;弃权 72,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
同意 533,34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5%;反对 4,4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91%;弃权 120,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1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43%;反对 4,4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9%;弃权 120,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779,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8%;反对 4,045,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20%;弃权 98,2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47,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2912%;反对 4,045,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1%;弃权 98,2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案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786,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0%;反对 4,037,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05%;弃权 99,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5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86%;反对 4,037,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82%;弃权 99,5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贺维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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