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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8:26:15

证券代码:603193 证券简称:润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1 号)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69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4,792,2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63,748.3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1,228,451.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60,69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10,538,451.69元。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特
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510Z001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更便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翔贸易”)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日,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专户余
募集资金投向
开户主体 账号 开户行 额(万
项目
元)
润本生物技术 72637937689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6,221.40 黄埔工厂研发及产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业化项目
润本生物技术 65747938802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9,175.80 渠道建设与品牌推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广项目
润本生物技术 7146793846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467.05 信息系统升级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项目
润本生物技术 6769793878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9,464.64 补充流动资金、超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募资金
广州市鑫翔贸 68477938646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6,288.20 渠道建设与品牌推
易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广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丙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一”,鑫翔贸易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四方监管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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