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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1 16:34:24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厂、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
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舆情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汇总舆情信息至舆情工作组。
证券部负责舆情收集、辨识、上报舆情工作组。证券部负责媒体信息日常监控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定期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舆情工作组通报,重大舆情信息以专项报告的方式,即时向董事会秘书、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
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协助组长召开舆情工作组专题会议,制订应对方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 经舆情工作组评估后认为:已发生的舆情传播范围广,无法及时有效控制,并对公司股价、债券及相关衍生品或日常生产经营将(或“已”)造成重大影响,则在发澄清公告的同时,将舆情自查报告报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对舆情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
一般舆情是指传播范围小,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明显影响的舆情。
重大舆情是指,或传播范围广无法及时有效控制,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或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将(或“已”)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工作组长的意
见,配合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备。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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