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8 18:18:59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19 证券简称:天润乳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99 号)核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99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数量 9,9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9,314,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27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科技”)分别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4年 11 月 8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新疆天润乳业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乌鲁木齐 15366450950081 981,408,490.57
分行
新疆天润生物科 上海浦东发展银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90078801900002006 0
乌鲁木齐分行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及天润科技(合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分别签订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