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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1-08 16:47:45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内蒙新华
股票代码:603230
2024 年 11 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目录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2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6
议案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议案四: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19
附件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20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 11 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 28 号)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出具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2、现金管理金额
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3、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投资方式
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公司不得使用上述资金从事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6、实施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时,虽然原则上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派专人研究市场行情;负责根据公司营运资金情况,安排并实施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方案,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所”),具体负责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经过认真客观的审计工作,立信会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核,认为立信会所在 2023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继续聘任其为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2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复制本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3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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