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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关于“丽岛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6:20:03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岛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同意,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30,000.00 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1 文同意,公司 30,000.00 万元
可转债于2023年12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丽岛转债”,债券代码“11368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T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4 日。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
二年 0.4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丽
岛转债”转股期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4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
民币 13.01 元/股。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调整为 12.91 元/股。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T 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3、2024 年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丽岛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3、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丽岛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总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总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1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81358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李优、邓超
3、托管人:中国登记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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