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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公告时间:2024-11-05 19:09:39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上述期间若实施股份减持,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需通知债权人,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新颁布、修订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可能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信东先生《关于提议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完毕后将依法进行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1/6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0/29,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
信东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5,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含)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21.8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29.36 万股~458.72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59%~1.18%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
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视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发生下列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 5,000 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含)
的区间时,公司可决定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及时公告,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资金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293,57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按照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资金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587,15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额拟回购股份数量(股)(以价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实施期限
(万元) 格上限 21.80 元/股测算) 的比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减少注册资本 5,000 至 10,000 2,293,578 至 4,587,156 0.59 至 1.18 通过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上限 21.80 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照本次回
购资金下限 5,000 万元和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分别对应的回购数量 2,293,578 股和
4,587,156 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89,322,772 100 387,029,194 100 384,735,616 100
股份总数 389,322,772 100 387,029,194 100 384,735,616 100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和最终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06,857.29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76,863.99 万元,资产负债率 13.79%。假设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4.83%、5.65%。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判断,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份回购决议日,经自查并函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在上述期间若实施股份增减持,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份回购决议日,经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书面问询并获得回复,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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