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05 17:54:27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Infosec Technologies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 号院 2 号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2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2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3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3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3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3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4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4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5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6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7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7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5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20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21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22
第七节 结论 ...... 2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世纪”、“发行人”或“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国产商用密码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部分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相结合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对相关公告进行披露,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