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复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5 16:35:49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24-05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为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3,500 万元及部分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上
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已将相关仲裁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 2014 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
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024 年 7 月 24 日,海门复华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收到(2022)沪仲案字第 1693 号《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
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将无需支付的利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 民特 73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海门房产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2)
沪仲案字第 1693 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海门房产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2022)沪仲案
字第 1693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5,000,000 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81,303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 114,390.90 元,由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66,912.10 元;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266,912.10 元。3.对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临 2024-031《上
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3.海门房产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
沪 01 民特 734 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海门房产诉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立案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临 2024-04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海门房产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
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 0613 执 5407 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立案受理的,应当中止执行,裁定:中止(2022)沪仲案字第 1693 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临 2024-056《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门房产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际涉及对仲裁庭裁决结果及理由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海门房产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上海仲裁委员会 3,500 万元仲裁案件虽然尚未裁决,但根据开庭记录显示与公司另外两起诉讼性质类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 2014 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
当期营业外支出。2024 年 7 月 24 日,海门房产收到(2022)沪仲案字第 1693 号《裁
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将无需支付的利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 民特 73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