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21:17:36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4-07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 7 人,实
际参与表决董事 7 人。会议由方南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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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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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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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7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实际情况择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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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07 元/股(含)。按回购金额上限人
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7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3,322,25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7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373,04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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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
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为充实公司的回购资金实力,公司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贷款支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同意为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提供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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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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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确保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实施具体方案,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收到<贷款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