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17:25:58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8 - 2024/11/11 2024/11/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
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变动说明
自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2023 年
业绩未达标及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1,326,44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484,419,031 股减少为 483,092,591 股,公司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83,092,59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9,511,956
股,即以 463,580,63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39,074,190.50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3,580,635×0.30÷483,092,591≈0.287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79)÷(1+0)=前收盘价格-0.287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8 - 2024/11/11 2024/11/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台州市杰克商贸有限公司、LAKE VILLAGE LIMITED、胡彩芳、阮福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
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 元。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8177757
特此公告。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