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15:45:15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2.28 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股份”)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执 1302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440号】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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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28,336,142.04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
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
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127,677.08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228,463,819.12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
2023年1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1)判决被告一向公司支付 2.28 亿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1,290,942.44 元;(3)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 1.77 亿元货款本金范围及其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2021)粤 03 民初 7405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深圳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811030101**********;依法
冻 结 了 被 执 行 人 深 圳 恒 大 材 料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在 盛 京 银 行 账 户
033015010**********;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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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深圳中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中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财产查证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其他诉讼事项尚在推进中。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继续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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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 执 1302 号之
一。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