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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20:59:17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苏启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启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8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8号主要内容
苏启文:
经查,你作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30 日期间,你的配偶王蕾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存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 25,900 股,成交金额 297,719.4 元,累计卖出 25,800 股,成交金额 342,322.1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苏启文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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