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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4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资产交易的情况如下:
2024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对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的公告>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所属老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上述资产评估值为25,763.80万元,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明确,暂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资产已纳入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范围,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曙光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
章志皓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雪妍 何宇佳 田浩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臣 罗巍 余忠德
黄益国 付上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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