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10-30 20:05:59
《公司章程》修正案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 中,全文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该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性变更,将不进 行逐条列示;原“第八章 党建工作”调整为“第八章 公司党支部”,并新增部分条
款,因此《公司章程》原第九章及以后章节条款编号顺延,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供。 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
认定无效。 求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