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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航运:锦江航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30 19:15:30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3)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入,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公司股份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其违规买卖股票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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