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臻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30 18:59:09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可靠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下设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ESG相关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
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当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ESG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等,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际标准和主流评级要求;
(六)审视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监督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事项相关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小组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相关战略决
策及ESG事项的正式提案,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
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